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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2024-11-14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东北电力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办法》(东电研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是指学校因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立的工作岗位博导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承担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

3.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岗院内博导和本学院的校外兼职博导,以及本年度拟聘博导。

二.组织管理

1.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在岗博导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博导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并在本学院内公示。

3.拟申请招生博导需填写《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资格申请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合格名单上报研究生院进行复审。

三.招生资格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2.有具体明确的研究方向且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的选题依据和经费保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截止申请年度的11月30日,拟招收学术型博士生的博导应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余额不低于10万元)或主持至少1项在研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合同额60万元及以上且经费余额不低于30万元);拟招收专业型博士生的博导应主持至少1项在研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合同额不低于40万元或累计合同额不低于80万元)或应用示范类的省级以上纵向项目(单项合同额不低于40万元或累计合同额不低于80万元);以上纵横向科研项目均不包括延期结题项目;

(2)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所指导博士生课题研究和培养需要,且能保证按学校规定向所有学制内全日制博士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

3. 校外兼职博导应有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稳定的校内合作导师,且校内合作导师应已通过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4.符合学校教学实验岗位特殊岗位(T 岗)聘任条件的博导不受申请条件限制;

5.对于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在取得博导资格后的2 年内,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年度招生计划管理

1.首次招生的博导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每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分别不超过1人,有毕业生后方可增加年度招生名额。

2.博导的年度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且在籍博士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6人。

3.博导招生名额分配按照《东北电力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4.校外兼职企业博导每年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承担东北电力大学为第一单位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校外兼职企业博导,在籍博士研究生总数应不超过3人。校外企业兼职导师申请招生,在满足学院制定的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须与至少一位校内合作导师组成团队申请联合招生与指导,并承诺为所招收的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和充足的经费支持及履行全面指导责任。原则上,只有国家急需、学院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的校外企业兼职导师或对我院学科发展意义贡献重大的专家,经学校认定后方可列入招生目录招生,其他校外企业兼职导师一般只能作为副导师与校内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并在招生目录的“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5.为推动学科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博导在取得所跨学科博导任职资格后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导每年跨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且博导在原学科和跨学科招生数量总和不应超过学校规定的招生限额。

五.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停止

1.博导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的,暂停招生资格。

2.博导未能有效履行博导岗位职责,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问题的(如在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未按学校规定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等情况),暂停招生资格。

3.截止招生年度的8月31日,所有在岗博导以学校批准的延迟退休时间计算,应提前3年停止招生。停止招生的博导应继续培养本人在读的博士研究生至毕业。

4.暂停招生资格的博导可自招生资格暂停之日起至少1年后,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恢复招生资格申请。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终审通过后博导可按照本细则申请年度招生资格。

5.博导如对学院作出的有关决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作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如对研究生院所作决议仍不服的,可在7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决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六.附 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自动化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自动化工程学院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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